交纳诉讼费用打官司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一九八九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至今实施近二十年。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制订公布了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对照新旧两个办法,不仅是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变为国务院,更重要的是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标准、负担、管理等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将大为减少,具体表现在:   1、只保留了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原有的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被全部取消。仅此一项,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减少一半以上。
   2、将财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由4%下调为2.5%,且收费起点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诉讼费。
   4、扩大了不交纳或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范围。规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单案件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规定以调解方式或当事人申请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属于救济对象、见义勇为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规定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当事人予以减交诉讼费。
   总之,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更好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这一办法的出台实施,虽然对法院的收费产生重大影响,但我们将加以落实。同时,也呼吁政府及财政部门认真解决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以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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