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全面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07-06-07 10:30:10


    多年来,我院坚持以制度管理人和事,做到在执行制度上人人平等,有效保障了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制度的作用,我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岗位目标管理考核通报制度的具体规定》,从多方面进一步规范了通报制度。

    一是扩大了通报的适用范围。从原有的七项增加到十五项,涵盖了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具体包括: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情况通报,收、结案情况通报,重点管理案件审(执)结情况通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通报,调研宣传信息情况通报,考勤情况通报,表扬通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局域网上传文件情况通报,用电情况通报,财务收支情况通报,案件、资料归档情况通报,车辆管理情况通报,目标管理考核扣罚情况通报。

    二是明确了通报的责任单位和人员。所有通报都明确了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以及分管院领导。明确规定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通报职责,不履行或不按要求认真履行的视情追究责任。同时要求各部门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主动及时按要求提供案件、资料及有关情况和数据。通报结果与部门及干警个人的考评奖励直接挂钩。

    三是规范了通报的时间、方式和发送范围。通报的时间主要分不定期、年度、季度、双月、每月几种情况。通报的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形式,根据需要也可以在本院会议上以口头方式通报。通报的发送范围原则上限于本院各部门,确有特殊情况的适度扩大或缩小发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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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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