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捡”现金 这个便宜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5-11-13 11:43:44


    井冈山法院网讯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却意外“捡”到他人遗留的钱,本以为捡到大便宜,却构成盗窃被法院判刑。11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4月17日上午,被害人龙某在某银行柜台办理了一笔7万元人民币的取款业务,将一叠扎好的1万元遗留在银行柜台现金凹槽内。朱某随后到该柜台办理取钱业务时,发现柜台凹槽内的一扎人民币,遂用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放在柜台台面遮挡将该笔钱据为己有。4月29日,朱某到井冈山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将赃款全部退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全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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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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