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老子”挪用公款借给儿子被判刑。11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黄某于2011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3月16日,江西省财政厅审核通过了井冈山市申报的2011年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村道建设,并拨付了50万元补助资金。2013年5月14日,当时时代村主任、村会计的林某、吴某与黄某商量,从结算完工程款剩余补助款中取出4万元,转存至黄某银行账上。2013年6月5日及9日,黄某分两次将这4万元取出借给其子用于生意周转,至案发时仍未归还。案发后,黄某将所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万元,给其子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案发后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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