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头未熄引火情 自愿造林获谅解

  发布时间:2015-09-17 15:59:15


    井冈山法院网讯  山林中烟头未熄引发山火,自愿造林获被害人谅解。9月1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月9日中午,张某在井冈山市龙市镇某村组后山山脚栽种油茶树,中途休息时便悠闲地抽着烟,然而烟头未熄灭就扔在山地上,火情迅速蔓延,张某试图扑火但由于无法控制火情而引起山火。经鉴定,此次火宅过火有林地面积19.33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580立方米,其中公益林地面积为14.86公顷,烧毁林木蓄积量457立方米。2月11日,张某经其家属劝说到井冈山市森林公安局龙市派出所主动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井冈山市林场放弃其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张某在2年内将烧毁的223亩公益林地进行林木补摘、抚育;井冈山市林场对张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33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张某经其家属劝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系过失犯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井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