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积极退赃 获谅解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14 10:16:31


    井冈山法院网讯  9月14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29日10时左右,张某来到井冈山市古城镇某村组尹某的出租房内,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间门锁进入室内,盗走挂在墙上手提布袋内的现金2000元。2015年4月30日,张某家属退还了尹某被盗的现金2000元,并取得了尹某的谅解。

    2014年10月13日10时许,张某来到井冈山市古城镇某村组杨某家中,盗走挂在衣柜门上的皮包内的现金1000元。被杨某发现后,逃跑过程中将所盗现金丢弃在离户主家50米远的一口水井边。杨某拾回了被盗现金。

    2015年4月26日14时许,张某来到井冈山市古城镇某村组张秀家中,盗走一楼大厅桌下柜子里的手提包内的现金2000元。同年4月27日凌晨,张某将盗窃的2000元现金退还给张秀,且取得了张秀的谅解。

    4月28日,张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张某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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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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