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酒后驾车去交警办理业务,被交警工作人员发现刘某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5日中午,刘某与戴某、罗某在井冈山市菜市场附近的戴某家吃饭并饮酒。之后,刘某无证驾驶小轿车搭乘戴某、罗某行驶至井冈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院里,在大厅办理业务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5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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