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次贩毒情节严重 被判刑罚三年有余

  发布时间:2015-08-06 17:22:24


    井冈山法院网讯  20天之内贩毒8次,2015年7月24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月4日、15日,李未在井冈山市某酒店分别将100元的冰毒卖给了刘易。1月20日、21日中午,李未在井冈山市某酒店分别将100元的冰毒卖给了朱华。1月23日下午6点左右,李未在井冈山市茨坪镇菜市场附近,将100元的冰毒卖给了吴用。1月24日,李未在井冈山市某酒店的棋牌室附近,分别将100元的毒品卖给了龙龙,张会和赵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未共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计1.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未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李未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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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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