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8月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赖某于2014年上半年承包了井冈山某科研所砍伐林木的工作,该砍伐工作在当年8月份已经完成,工钱等款项已结清。2015年9月底10月初,赖某既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未经过井冈山某科研所同意,擅自雇请民工何某、张某两人到科研所的山场砍伐林木,后被发现。在科研所所长练某打电话询问赖某林木是否被其采伐时,赖某予以否认,故意隐瞒事实。经鉴定,被采伐林木21.52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井冈山某科研所所有的林木21.5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赖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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