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起纠纷 法官现场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5-05-11 10:54:41


    井冈山法院网讯  5月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江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仓库清点货物,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企业出售合同引发的案件,原告段某、朱某将原价值48000元的日化类商品折价为18000元转让给被告江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当场给付两原告货款18000元,经过两次诉讼,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4年2月28日,段某、朱某将吉安市某大药店、井冈山市某甲大药店、井冈山市某乙大药店转让给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药店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段某、朱某将库存商品交由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按进价接收,该公司在盘点后三个月内须付清段某、朱某货款。同年3月11日,双方当事人对库存商品进行了盘点,但由于双方对结算的货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段某、朱某遂于同年10月11日向井冈山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于同年11月12日达成《库存药品结算协议》,该协议约定:日化类商品金额为48000元,截至2015年1月31日,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已销售的日化类商品,按商品的进价支付给原告,未销售的原货由段某、朱某取回。2014年12月3日,段某、朱某向井冈山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裁定予以准许。

    2015年2月13日、14日段某分别到井冈山市某甲大药店、某乙大药店要求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日化商品货款,而该公司拒不付款,也不给付段某商品,为此,段某、朱某再次向井冈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日化商品货款48000元。庭审中,被告提出已销售了日化类商品为13000余元,还有近35000元的日化类商品未销售,货物存放在公司仓库;段某、朱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已过,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不退回货物,说明已经销售完毕,应当支付日化商品货款48000元。当事人双方的态度都很坚决,亦不愿意让步。

    江法官考虑到双方在第一次诉讼中达成的《库存药品结算协议》中的约定属于代销性质,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庭审后,江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的仓库清点货物,并利用双方碰面的机会再次做调解工作。经过江法官释法析理,段某、朱某表示愿意将日化商品折价为18000元进行处理,江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也表示同意该方案,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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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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