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  缓刑期间已过大半,张翔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机关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翔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这是该院首例撤销缓刑案件。    2014年4月29日,井冈山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翔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年5月12日,该院向张翔送达执行通知书,张翔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后该院依法向泰和县司法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由于张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机关报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泰和县司法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井冈山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撤销对张翔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井冈山法院认为,张翔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已经一个月以上,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裁定。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