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破坏变压器 未分赃也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15 14:58:32


    井冈山法院网讯 为获取钱财,满足私欲,一男子伙同多人破坏电力设备,导致居民生产生活严重影响,该男子虽未分赃,但因破换电力设备而领刑。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肖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1月23日,张春、张年(已判刑)预谋去偷井冈山市龙市镇尹亚村垃圾填埋场的变压器里的铜线,当日凌晨,张春华开着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搭载张年、被告人肖翰、张谷(在逃),携带撬棍、扳手等工具窜至该垃圾填埋场项目部。张春、张年用绝缘棒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电闸开关打下,拆卸变压器,被告人肖翰与张谷负责放风。变压器被拆卸后,被告人肖翰跟其他三人一起将变压器的铜芯取出并搬运到车上,导致该变压器无法正常使用。经鉴定,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2320元。被告人肖翰未参与分赃。案发后,被告人肖翰潜逃,2014年5月5日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翰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铜芯,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用电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肖翰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肖翰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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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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