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春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从熟人王金强处低价购得摩托车一辆,只因一时贪图便宜却获刑。7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春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8月底,被告人黄春明在井冈山市新城区遇到经常盗窃摩托车的熟人王金强,在一番闲聊天,被告人黄春明提到自己,想买辆摩托车,而此时王金强手上正好偷了一辆九成新的豪爵摩托车,被告人黄春明在明知该车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为了贪图便宜,经讨价还价后,以900元的价格购得该摩托车。经井冈山市物价论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春明收购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春明知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为贪图小便宜,以低价收购价值人民币4100元的赃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春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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