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12年3月21日下午15时,几名当事人来到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茨坪法庭递交材料,称要起诉。茨坪法庭庭长刘春红接过材料细看,起诉人张某是持港澳身份证的香港同胞,对方是茨坪天街的个体经营户范某,起因是房屋买卖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不愉快的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刘法官决定立案,根据原告张某的诉状和他的陈述,刘法官发现本案跟双方当事人的性格浮躁和脾气较急容易引起纷争有关。原告诉称,2011年7月14日,原告将位于井冈山市茨坪西林苑15幢101室以40万元的几个卖给被告,双方约定2011年7月14日被告付20万元房款给原告,余款20万元在2011年9月14日之前付清,逾期则支付房屋交易价格10%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才付清最后一笔购房款,且被告当天还辱骂原告的弟弟,造成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并报了当地110民警,对原告弟弟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因此,原告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希望得到支持。
    主审刘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从香港回来一趟不容易,这两天就要回香港,决定立即把被告范某叫到法庭来,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本案情简单,数目也不大,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也表示无异议。经过法官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后,张某和范某都冷静了下来,张某也同意了范某的道歉,范某也表示愿意赔偿违约金。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17时30分,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经过刘法官2个半小时的工作,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事后,刘法官对书记员小汪讲,别看双方来的时候闹得很僵,你只要站在双方的立场都想一想,就能更好地做调解工作了。
    据悉,该院始终坚持以积极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为主来开展司法活动,从源头上来调解、化解矛盾,从源头上来为诉讼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切实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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