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闹离婚 诉前调解促圆满

  发布时间:2012-02-14 11:00:44


    井冈山法院网讯  2012年2月10日,一起离婚纠纷案在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吴雪梅的劝说下,通过庭前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撤回了诉讼请求。

    当日上午,一对刚诞下四个月女儿的年轻夫妇来到该院立案大厅请求诉讼离婚,立案庭庭长吴雪梅在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情缘由之后,了解到最大的阻碍就是女方当事人所生育的是女孩,在重男轻女思想的驱使下,男方当事人父母一再坚持要求当事人双方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再则,双方当事人也是因受父母逼迫才会要求到法院提出离婚的。

    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吴雪梅当即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苦口婆心的劝导他们,终于说服了当事人,一起哺乳期间诉离婚纠纷案就这么轻描淡写的被化解了。

    该院始终坚持以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为主来开展司法活动,从源头上来调解、化解矛盾,从源头上来为诉讼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切实提高诉讼效率,切实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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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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