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11年2月,井冈山市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已经离婚的夫妻李某和赵某共同偿还所欠周某债务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年4月,这对已离婚夫妇因拒不偿还所欠张某债务而被再次共同起诉。    2009至2010年间,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分别向周某和张某借款50000元,出具欠条并写明支付相应利息。借款期满后,李某并未归还借款,为躲避债务频繁更换手机号。债主多次催要未果,后因与李某失去联系,昔日好友一气之下先后起诉至法院,并追加李某的丈夫赵某为共同被告。
    在法庭上,赵某辩称借钱的事与自己无关,系李某一人所为,其毫不知情,同时拿出离婚协议主张该笔债务与其无关;李某则表示欠款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该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系李某、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赵某二人虽然已经离婚,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二人主张权利;同时李某、赵某二人所写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第三人无效,故依法判决李某和赵某共同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
    在听取主审法官的耐心劝导和案件相关法律的解释后,赵某见规避不了法律,于是不再主张与债务无关,并尽力劝导妻子也不要逃避债务,诚恳道歉终得到朋友谅解,债权人同意撤回起诉。赵某感慨到:“她变成这样我也有责任,看着她落寞的背影我很心酸。既然始终规避不了法律,那么这辈子我们活要在一起,死也要在一起。”
    目前这两起案件已审结。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