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一起交通事故,丈夫双双遇难,迫使昔日友谊情深的两个家庭在法庭上当众对簿。    2011年1月17日晚,韦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好友朱某由井冈山往泰和方向行驶,途径S228线168KM(泰和县碧溪镇里陂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胡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韦某当场死亡,乘坐人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泰和县交警大队作出了认定书,认定韦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衽右侧通告,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胡某驾驶机动车所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量,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朱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1年2月11日,原告(系朱某妻子)依法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的各项损失赔偿金。此次诉讼的被告之一即韦某妻子刘某在赔偿方面承担大部分责任,须向原告赔偿数十万元的金额。面对好友的高额诉讼请求,被告刘某辩答:“此次交通事故对原告家庭造成的伤害我表示歉意,但同样我家里也是受害者,同样失去了自己的亲人,也损失了家里的车辆,还要背负高额的赔偿。倘若法庭在赔偿方面不予从轻考虑我家里的情况,我宁死都不服”。
    面对原、被告的争辩,且双方本系多年好友,法官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和平商量,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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