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22岁的被告人郑某身患前列腺疾病,治疗多年未愈,2007年起其多次猥亵女童,用这一残忍的方式释放其自身的心理压力,伤害了多名幼女的身心健康,给被害人的成长造成极坏的影响,被告人最终获得了法律的惩罚。2010年12月1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郑某猥亵儿童一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某在拿山乡茶坪村的一小路上,将放学回家的小学二年级学生温某某拦住,用手指插入其阴道内进行猥亵。
   2、2008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郑某在厦坪加油站对面的小路上,将上学路过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某拦住,将其按倒在地上,将张某某按倒在地上,脱下其裤子,用手指插入其阴道内进行猥亵。
    3、2009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郑某在拿山乡茶坪村拟建珊瑚制衣厂的一围墙处,将放学回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黄某某拦住,将黄某某按倒在地上,脱下其裤子,用手指插入其阴道进行猥亵。
    4、2009年下半年的某一天中午,被告人郑某在拿山乡拿山小学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将上学路过的小学四年级学生林某拦住,用手指插入其阴道进行猥亵。
    5、2010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郑某在厦坪镇沉塘村井山组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将上学路过的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某拦住,将随身携带的一根粉红色塑胶振动棒插入其阴道内进行猥亵,致使李某某被送往医院通过手术将振动棒取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猥亵儿童,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身患疾病绝不是犯罪的理由,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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