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谎称能优惠办理驾驶证,骗借他人钱财应返还。2010年12月10日,井冈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归还原告贺某借款57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29日,原告贺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刘某。在交谈中被告得知原告欲办理驾驶证,被告当即表示她认识吉安市交警支队的负责人,可以为原告优惠办理驾驶证。原告信以为真,请求被告帮忙,经被告同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自己的证件及57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但一年时间过去了,被告却迟迟未帮原告办理到驾驶证。原告知道上当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5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将骗借原告的钱予以返还。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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