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明明借款50万元,却要背负75万元的债务及利息。 2010年12月1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8‰计算利息(从2008年12月5日算至还款日)。    2008年12月5日,被告陈某因承包井冈山市犁坪会议中心的工程向原告李某借款。原告同意借款50万元给被告,但要求被告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本金75万元,月利率8‰;由于急需资金周转,被告只好同意。借款到期后,原告凭据借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坚决反对,认为自己只向原告借款50万元,却被迫打了75万元的借条。被告同时提供了银行转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本金为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将利息写入本金里,重复计算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应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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