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购车妻担保 逾期不还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12-07 08:54:30


    井冈山法院网讯 郭某夫妻俩为了发家致富决定跑运输,可由于资金紧张,郭某便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妻子张某为其贷款购车提供了担保。购车后,夫妻俩一直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起诉至法院,12月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支付井冈山某汽车运输公司购车款、逾期违约金和代缴的保险费等共计12万余元,其妻张某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23日,郭某与井冈山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郭某向该公司购买一辆解放牌货车用于跑长途运输,购车款则按等额还款方式,从2007年4月23日至同年12月分8期支付,每期归还本金7500元及其利息。郭某的车辆营运税费和保险费也委托运输公司交纳,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同时,郭某的妻子张某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夫妻俩只顾着做生意、跑运输,对购车贷款和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保险费等不予偿还,经公司多次催要,最后连电话号码都更换了,无法联系。运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夫妻俩归还购车款和代扣代缴的保险费等,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合同,他们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井冈山某运输公司在郭某夫妻经济困难时提供了资金帮助,郭某却不按照约定偿还汽车贷款和由公司代缴的保险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井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