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谢谢执行法官,你们这么辛苦帮我们家追来了赔款,我要给你们写表扬信,谢谢你们。”9月19日上午,一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从井冈山市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接过执行款后,激动得说到了以上的话。    2009年4月,家住井冈山市厦坪镇的张敏无证驾驶一货车与被执行人方强驾驶的停靠在路边的另一货车相撞,造成张敏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事故认定,被执行人方强与其驾驶车辆的车主刘俊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方强、刘俊车辆所挂靠的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自行协商未果,死者张敏父母张足仔、李开兰遂将方强、刘俊、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方强、刘俊赔偿申请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1000余元,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判决生效后,方强、刘俊在支付了20000元赔偿款后,余款迟迟不愿支付,为逃避执行,二人索性外出务工。随后,申请人李开兰因忧郁成疾,神情时常不定。经医生诊断,李开兰的病情急需医治,但苦于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多次向被执行人催讨赔偿款均未果,一筹莫展的申请人,于今年5月底向井冈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之后,急当事人之所急,在立案后不久,即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方强、刘俊家中寻找执行线索,在查明该两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后,执行法官将执行重点放在承担垫付责任的被执行人上面。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江西金田汽车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将剩余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考虑到申请人李开兰治疗急需用钱,并且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又主动及时为其办理好相关领款手续,并亲自将钱送到申请人的家中,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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