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肖根华生于1991年,至今尚未满20周岁,但其犯罪经历却已不只一次,2007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四个月后,其又再次抢劫商铺,倔强而又不服管教、不思悔改的少年,最终因抢劫了500元人民币而获得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2010年8月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肖根华抢劫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肖根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透明胶、头套等作案工具来到井冈山市龙市镇会师桥头的木棚小商店外,戴上头套敲击木棚小店的门,待店主刘翠兰打开门后,被告人肖根华手持菜刀冲进店内威胁刘翠兰拿出钱来,刘翠兰大声叫喊并退至其床边,肖根华怕人听见则拿出透明胶撕下一段想胶住刘翠兰的嘴,由于被害人刘翠兰的挣扎而未得逞,于是,被告人肖根华用菜刀威胁刘翠兰说出放钱的地方,刘翠兰告诉了肖根华放钱的木柜抽屉,并乘其准备拿钱时向店外奔逃,被告人肖根华追到店门口没有追到,就拿了店里木柜抽屉里的5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根华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根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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