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盗子窃同犯罪 徒刑劳教分别惩

  发布时间:2010-05-28 08:46:55


 

    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刘立明身为一名父亲,没有给孩子正面的教育,而是教会儿子与他一同盗窃,如今父子二人均被抓获,其子因尚未成年,被公安机关送往劳教,而屡次犯错的父亲刘立明则依法被判决处有期徒刑。2010年5月2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立明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200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刘立明搭乘一辆摩托车去永新县,当车辆行驶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石陂加油站加油时,被告人刘立明进入加油站的值班室,在该值班室的办公桌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

    二、2009年2月,被告人刘立明在井冈山市龙市镇汽车站附近的唐作华水果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50元。

    三、2009年12月,被告人刘立明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龙市村委会刘树华的住房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5元。

    四、2010年1月24日晚20许,被告人刘立明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石陂加油站值班室,在该值班室内的办公桌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立明于200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立明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且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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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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