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二年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王建龙,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继续诈骗,并将犯罪所得的47万巨额财产挥霍一空,其行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治。2010年5月2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王建龙诈骗、合同诈骗一案,对被告人对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2005年底,被告人王建龙找到刘诗崇,称其已经帮村民修路后能收购到井冈山市东上乡甫陇村村民今后砍伐的所有木材,并承诺可以将其所收购的木材全部出售给刘诗崇。刘诗崇对其产生信任后,被告人王建龙多次以修路、购买指标、支付山价费、民工工资等不同理由骗取其钱财。2006年6月,被告人王建龙又谎称自己已经和井冈山市林场签订了12000立方米的木材购买合同,以需要交纳木材款、办理放行等各种理由分次骗取刘诗崇钱财。至2006年10月,被告人王建龙骗取刘诗崇钱财共计47万元人民币,而后并未出售任何木材给刘诗崇,而将以上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06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建龙在请人砍伐了少量的木材并且与湖南老板万要志签订“订购松原木协议”的情况下,又找到尹忠华,谎称自己有大量的松原木出售,取得了尹忠华信任后,便与其签订购松原木500立方米的协议,随后王建龙以交押金、支付货款等名义分次骗取尹忠华21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挥霍并潜逃。尹忠华得知王建龙潜逃后,在另外支付了4万元木材款和力资后,将王建龙原先请人砍伐的提供给湖南老板万要志的150方木材运走。经查被告人王建龙没有履行与王忠华签订的“松原木订购协议”的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47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21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 年9 月4日被告人王建龙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进行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建龙没有能力退赃,认罪态度不够好,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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