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琐事起争执 男子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0-05-27 16:01:16


    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唐武龙与被害人刘冬梅是邻里关系,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动手伤人,被告人唐武龙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惩治。2010年5月2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唐武龙故意伤害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9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武龙因与被害人刘冬梅在坳里乡寨下村的沙场上筛沙子的事情发生冲突,被告人唐武龙将被害人刘冬梅的筛子损坏,随即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唐武龙用铁锹将被害人打伤。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冬梅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武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武龙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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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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