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明理宾从南康市流窜至井冈山市盗窃他人汽车,犯罪金额高达66460,获得了法律的严惩。2010年5月1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明理宾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    1、200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明理宾与“阿平”(绰号,姓名不详,在逃)从江西省赣州市窜至井冈山市龙市镇准备盗窃车辆,途经井冈山市古城镇三台星组中铁二十五局2号拌和站时发现一辆解放牌后八轮工程车,于是二人商量准备窃取该车,由被告人明理宾负责放风,“阿平”具体实施盗窃,“阿平”承诺将窃取的工程车卖掉后至少分给明理宾1000元。随后,二人前往龙市镇入住,当晚23时许,“阿平”叫被告人明理宾在龙市镇等候,独自前往古城镇三台星组,采用撬开工程车电瓶锁的方法,将该工程车(车架号LWKAULK223AB13089)盗走,当晚两人把车开到江西省赣州市停放在贸易广场,并于不久后以14000元的价格将车卖往湖南省永州市,其中被告人明理宾分得人民币2000元。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00元。
    2、2009年12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明理宾和“阿平”窜至江西省赣州市贸易广场海天大酒店旁,看见该处停放有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车架号LZWABCJ1942024389,车牌赣B12256),于是,“阿平”叫被告人明理宾负责放风,自己用携带的弯形套筒和六角铁强行将车门打开,进入驾驶室后,打开点火锁发动车辆将车窃取,由被告人明理宾驾驶该车,两人准备将车卖往湖南,途经319国道江西省井冈山市茅坪乡禾石组路段时,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4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理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6646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理宾从外地流窜至本市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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