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债务不承担 债权人起诉偿还责任难免

  发布时间:2010-04-12 08:51:12


    井冈山法院网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一笔货款,离婚时约定由丈夫负责归还,债权人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杨洪宇与其前妻张小练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清偿货款。4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洪宇、张小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富民支付货款41454.6元;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自2003年3月份开始共同经营副食品批发部。原告从2006年起向被告供应食用油和珠江啤酒。到2007年2月28日止,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1456元。2008年4月20日,被告杨洪宇、张小练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全部债务由男方(杨洪宇)负责偿还’。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1456元。被告张小练辩称,杨洪宇负责经营过程中所欠原告的货款,她并不知情。且双方已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债务由杨洪宇一人负责偿还。被告张小练无支付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即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同时该欠款是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在两被告之间有效,对外则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依然可以向两被告双方主张权利。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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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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