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教育不悔改 故错再犯严惩治

  发布时间:2010-04-02 11:57:40


  井冈山法院网讯,2008年,被告人宋延垭因故意伤害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鉴于其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理,判处了缓刑,如今,尚处在缓刑教验期内的被告人却再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在撤销缓刑的同时,对其依法判处了有期徒期。法院2010年4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宋延垭、欧阳晓梦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延垭有期徒刑一年。

  年8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欧阳晓梦、宋延垭伙同尚华、聂斌、石飞(均在逃)窜至井冈山市罗浮农机厂,找到被害人黄石桥,逼其归还所欠尚华的2000元人民币,并对黄石桥拳打脚踢,后将其强行带到罗浮至长古岭路的桥上继续殴打。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石桥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晓梦、宋延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欧阳晓梦系初犯,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被告人宋延垭系缓刑考察期间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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