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三被告人黄长容、冯晚牙、袁传华从宜春经遂川开往井冈山,先后在移动公司遂川县三家村、井冈山市双溪口通讯机站盗窃了蓄电池作案多起。2010年3月3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长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冯晚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袁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长容、冯晚牙、袁传华事先商量好一起去盗窃通讯机站的蓄电池。2009年10月5日,三被告人带好作案工具,驾驶赣C05260箱式货车从宜春经遂川开往井冈山,先后在移动公司遂川县三家村通讯机站盗窃了蓄电池4个、电源线2根,在移动公司井冈山市双溪口通讯机站盗窃了蓄电池8个(在搬运途中有3个蓄电池掉落山下),在移动公司井冈山三道湾通讯机站盗窃了蓄电池8个,在联通公司井冈山市三道湾通讯机站盗窃了蓄电池4个,共计盗得24个蓄电池和两根电源线。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1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长容、冯晚牙、袁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文雄、胡善贵、王华的证言、物证照片、井冈山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摄影照片、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该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长容、冯晚牙、袁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1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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