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识幼女开房 男友定罪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29 11:33:59


   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叶南通过网络结识一未满14周岁少女,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虽是双方自愿,但由于女方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告人在明知其年龄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被判刑入狱。2010年1月2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叶南强奸一案,依法判处被告叶南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7月底,被告人叶南与被害人罗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09年9月2日,叶南与肖根华、唐佐英、罗某某在会师广场聊天时,通过被害人罗某某与唐佐英的聊天,得知被害人罗某某系1995年10月15日出生,不满14周岁。200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叶南到井冈山市将被害人罗某某接到龙市镇开房,与她发生性行为。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叶南再次带着罗某某在龙市镇开房时,被井冈山市公安局龙市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幼女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对生活中许多事物缺乏辩别和认识的能力,不可能表达自己的真正的意志,不知道性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容易上当受骗。根据幼女的这一特点,法律对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手段未作特定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是否采用暴力或胁迫,只要对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就具备构成此种犯罪的客观基础;被告人叶南在聊天过程中明知被害人罗某某系1995年10月15日出生,应当知道其未满14周岁,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叶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南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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