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刘三方、雷隆彬通过调包的方法多次以假换真,盗窃超市内香烟,最终得到法律的严惩。2010年1月2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三方、雷隆彬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三方、雷隆彬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    2009年3月18日—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三方、雷隆彬两日内窜至吉安市青原区、吉州区、新干县、峡江县、吉水县、吉安县井冈山市作案8起,每次都是由刘三方买烟为由让营业员拿香烟出来看,雷隆彬则趁营业员不备之时用自带的假烟调换店内真烟,共盗得软中华香烟10条、硬中华香烟9条、软蓝芙蓉王香烟5条、硬蓝芙蓉王香烟12条、黄芙蓉王香烟1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人民币197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三方,雷隆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7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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