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的原告”

———— 一男子用假证“告状”被劝撤诉

  发布时间:2010-01-22 10:48:56


  井冈山法院网讯  元月22日,自称刘姓的原告人被井冈山法院审判人员查出其身份证明系伪造,在该院工作人员的说教下,该男子申请撤诉被准。

    据了解,该“刘姓”男子于元月13日向井冈山法院诉称,井冈山市某机砖厂拖欠其煤炭款一万七千余元未还,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被告人拟对双方先行调解,但双方表述大相径庭。被告方称,并不认识该“刘姓”男子。原告方对此未能作出明确答复。后该院查明,“刘姓”男子的身份证系伪造。

    该院工作人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该“刘姓”男子的行为已妨害了民事审判的正常秩序,可对其课以处罚。

    该男子知悉法律后果后,主动认错并申请撤诉。念其态度较好,审判人员综合考量后做出准其撤诉的裁定并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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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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