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张新辉在2008年与他人结伙盗伐林木后被当地群众拦截,其逃离现场后便离家赴外地打工,2009年被公安机关抓获,潜逃一年后归案,被告人的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2010年1月2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新辉盗伐林木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新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新辉伙同朱开云、吴福才(均已判决)、江良华(另案处理)、魏新文(在逃)携带手锯、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井冈山市新城镇枫梓村雪坡里集体山场盗伐林木后制成2米至4米的杉原木,并于次日凌晨雇请司机黄源和开来的农用车将林木装运至新城镇排头村出售,运输在枫梓村大塘公路时被该村村民拦截并被索要赔偿,被告人张新辉谎称回家筹钱后便一直潜逃。经鉴定,五人在该山场共盗伐林木立木蓄积11.194立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新辉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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