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刘秀珍将自家出租房提供给她人用于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最终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2010年1月2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秀珍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秀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7月底至9月,被告人刘秀珍利用自己在井冈山市茨坪邮政局二楼经营出租房的便利,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吴某、刘某、肖某三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且每次从卖淫费用中抽取10元归自己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秀珍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刘秀珍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意识,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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