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期不还 担保人也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0-01-19 15:13:46


   井冈山法院网讯  出于好心为朋友借款作担保,到期后,朋友不能偿还借款,担保人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2010年1月1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严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8.4‰计算(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日);被告李某(系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7月27日,被告严某因养殖缺少资金,欲向银行借款10000元,找到朋友李某为其作担保。李某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答应。两人一起到原告某银行办理了借贷及担保手续。并约定借款10000元,期限为3年,即2005年7月27日至2008年7月26日,月利率8.4‰。李某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严某只缴清了自2005年7月27日到2008年12月份的借款利息1543元,但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能依约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除债务人须承担还款义务外,担保人也须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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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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