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烟牟利益 超市经理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0-01-13 22:20:50


    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姚云芳利用自己担任超市经理的职务便利,贩卖、销售假烟,危害消费者利益,受到了法律严励的惩罚。2010年1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姚云芳职务侵占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云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6年6、7月,被告人姚云芳在任井冈山市风光超市经理期间,从刘玉玲(曾用名严永红,因销售假冒伪劣新产品另案处理)处购得黄洋界牌卷烟1000条,分别为“圣地黄洋界”卷烟500条(购买价格55元/条,报帐价格95元/条)、“精品新一代黄洋界”卷烟500条(购买价格155元/条,报帐价格240元/条),姚云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中获取差价62500元据为己有,为了方便从超市支取现金和入库等原因,姚云芳从差价中分别支付13000元给出纳林丽萍(另案处理)和9000元给烟酒柜台的梁秋莲。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云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云芳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赃,且属初犯,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