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刘永恩在着手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未实际领取证件前就欺骗并雇请他人上山采伐林木。被告人违反程序砍伐树木,换来的是刑法的惩治。2009年12月3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永恩滥伐林木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3月份,被告人刘永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欺骗其他合伙人称已经办理了采伐证,采伐证放在家中,致使合伙人李振东、周兴才、王德民、徐辉堂等以100元每立方米的砍伐工资雇请七名民工,将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林场与江西省泰和县碧溪镇曲尺村于1996年合造的五里排山场的杉木砍伐并制成杉条木。经鉴定,被告人刘永恩及其合伙人砍伐林木数量为52.005立方米,折合活力木蓄积为77.62立方米。
     被告人刘永恩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欺骗其他合伙人,导致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刘永恩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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