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原井冈山市拿山乡胜利村党支部书记陈家仁、村委会主任黄忠高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挪用于个人经商营利,其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损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两被告人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2009年12月31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陈家仁、黄忠高挪用公款一案,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8月,时任井冈山市拿山乡胜利村党支部书记的陈家仁和村主任黄忠高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便利,伙同名叫“文琪”的人,采取以文琪名义打借条,被告人陈家仁、黄忠高分别在借条上签字同意的方式,分两次从村会计龙云仁处将村收入帐上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款50万元挪出,用于三人合伙做钢筋生意,后被告人陈家仁、黄忠高又先后从龙云仁处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8万元用于两人共同做钢筋生意。被告人陈家仁、黄忠高两人共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58万元用于经商营利,两被告人至2009年8月已分批将上述挪用款项还清。
    被告人陈家仁、黄忠高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580000元人民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家仁、黄忠高犯罪以后自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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