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他人补偿款 不当得利被判还

  发布时间:2009-12-23 20:36:29


    井冈山法院网讯  强行领取他人土地补偿款2192元,却拒不返还。12月2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谢某土地补偿款219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原告谢某受所在村小组委托在某银行代为领取该村部分征地补偿款。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被告段某声称其是受刘某委托代为领取补偿款的,遂强行领取了刘某所有的2192元土地补偿款。之后,刘某向原告谢某追讨土地补偿款,原告遂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代领的土地补偿款,但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段某领取他人的征地补偿款,拒不交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负有归还代领的征地补偿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192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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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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