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12月10日上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8万余元,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该款的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4月9日晚上6点,方某因驾驶中型货车与另一车会车时相撞,将车移至其行车方向右边的慢车道上等待交警处理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张某驾车碰撞其货车尾部导致其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井冈山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明,该货车为方某、刘某共同所有,挂靠于某汽车运输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签证,公司每月收取服务费100元。而方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其所驾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无证驾驶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共同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车的挂靠单位,在每月收取方某、刘某的服务费后,疏于对该车的管理,致使方某持C1驾照上路行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某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方某、刘某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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