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陈樟明因自己存放在堂兄那的两万元存款不明去向,在找到堂兄的母亲询问未果的情况下,一气之下将自己伯母砍伤。2009年12月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陈樟明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樟明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樟明以其堂弟陈建的名义在井冈山市龙市镇邮政储蓄所存款人民币两万元整,存折由陈樟明保管。200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樟明持存折至储蓄所取款时,发现该存款不见了。因陈建不在家,被告人陈樟明遂找到陈建的母亲许月琴询问此事,许月琴称不知此事,被告人陈樟明听后,非常气愤,遂从旁边一农户家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将许月琴砍伤。许月琴的伤情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樟明用刀故意砍伤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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