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被告人黄月兰因怀疑自己丈夫与同村一女性有染,由于一直无证据证实,遂采取捉奸的方式,其激烈的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的身体,也给自己的婚姻划上了一道难以抚平的裂痕。2009年12月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黄月兰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月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7月30日清晨,被告人黄月兰因怀疑自己丈夫与自诉人江忠勇的母亲有染,手持菜刀来到自诉人住家门外谩骂,自诉人冲出与之理论,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黄月兰手持菜刀将自诉人江忠勇身体多处砍伤,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江忠勇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月兰不依法解决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而是采取极端的行为,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月兰的行为系初犯,同时考虑到自诉人在处理邻里纠纷的过程中不够理性,与文化程序和法律意识相对低下的农村妇女发生激烈冲突,对犯罪的诱发负有一定责任,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因此,对被告人黄月兰应当减轻处罚。本着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角度考虑,对被告人黄月兰适用缓刑。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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