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彭桂军2003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改造减刑后,于200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仅仅出狱两个月彭桂军又再次操起了旧业,盗窃他人摩托车。2009年12月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彭桂军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桂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7月12日下午一时许,被告人彭桂军从湖南省茶陵县窜至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在井冈山市龙市镇住宿城大门右侧楼梯口,被告人彭桂军用事先带来的车钥匙套开车锁,盗得银灰色的女式义鹰牌摩托车一辆,在骑至湖南省炎陵县分路口木材检查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井冈山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桂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桂军于2003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彭桂军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且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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