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12月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平、杨琴共同赔偿原告韩明、刘英医药费5472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查明,原告韩明、刘英和被告王平、杨琴均系夫妻。2008年1月被告王平、杨琴与原告韩明、刘英合伙在井冈山市石市口分场石门村种植西瓜。2009年6月双方在罗浮派出所主持下达成了散伙协议。2009年7月1月,被告王平、杨琴因不满散伙协议,擅自带人到原告韩明、刘英的西瓜棚里抢西瓜,遭到原告阻拦后,又将两原告打伤,花去医药费547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平、杨琴对双方签订的散伙协议不服,本应采取正当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被告擅自带人到原告的西瓜棚里采摘西瓜,遭到原告阻止后,又将两原告打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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