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20岁的被告人樊国才,先后四次次进入同村的亲戚、邻居家盗窃财物,其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009年11月2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樊国才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樊国才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7年秋天的一个下午,被告人樊国才在同村同组的伯母谢年梅家看录像,趁家中没人时盗得黄金耳环一对,重约五克,价值人民币950元。2008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樊国才溜入其家隔壁樊合庭家,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2008年农历九月的一天,被告人樊国才踹开同村弦上组雷绍梅家门,并窜至二楼的一房间内,盗得人民币733元,后又窜至一楼卧室,从床席子下盗得人民币60元,共计人民币793元。2008年农历十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樊国才借助一架楼梯爬到同村弦上组谢文良家,用火钳撬开其中一个房间门并入内并盗得人民币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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