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1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被告周某支付原告瘳某损害赔偿款2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周某与廖某是一对80后夫妻,俩人2007年1月份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11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结婚后不久,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周某经常对其妻子廖某实施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2009年10月,周某又动手打廖某,并将廖某打伤,住院治疗了10天。10月28日,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周某支付损害赔偿费20000元给廖某。
    庭审中,经过法官耐心教导,周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主动向廖某低头认错,并表示他一定会改过自新,希望廖某能再给他一次机会。但廖某认为周某对她伤害太深,坚决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致使婚后经常发生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心灵留下了较深创伤,严重地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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