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告人周明2007年6月因盗窃罪入狱,2008年12月刑满释放。时隔半年,其又重操旧业,盗窃他人摩托车,法院依法对其从重进行了处罚。2008年11月1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周明盗窃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明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明与叶乐(在逃)、王勇(在逃)以及叶乐一老乡(姓名不详,在逃)四人共同商量从湖南省窜至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实施盗窃,约定由叶乐、王勇负责踩点进行盗窃摩托车,周明及叶乐的同乡负责在指定地点接车并骑回湖南汩罗市,后由叶乐负责把所盗赃车出卖,并约定事后分给被告人周明600元人民币。当晚20时许,叶乐、王勇在井冈山市龙市镇龙锦大酒店门口,按约定方法盗窃了一辆女式紫罗兰色豪爵摩托车,被告人周明在将盗窃车辆骑回湖南的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明于2007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明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且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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