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过高 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9-11-13 09:41:54


    井冈山法院网讯 11月12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颜小平偿还原告温大军借款31500元及利息从2008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4月17日,被告颜小平因承揽青原区贸易广场8#楼后期工程向原告温大军借款37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约定月利息3%。2008年7月15日,被告曾向原告偿还了5500元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被告认为约定利息过高,确实无力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虽双方约定月利率3%,但该约定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文章出处:井冈山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