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线 一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11-11 13:09:44


    井冈山法院网讯  11月10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院一审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张明伙同张威窜至井冈山市某工地的施工办公室盗窃电缆线。同年11月11日晚其再次伙同张威、张华、张襄,窜至井冈山市火车站工地的施工办公室盗窃电缆线。被告人张明两次共盗得电缆线200余米,从中取出铜芯80斤。随后,被告人将所盗电缆线以每斤20元的价格卖至井冈山市拿山乡沟边粮站旁边的废品收购站,共得赃款1600元。其中被告人张明分得400元。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240元整。

    该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参与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240元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明系初次犯罪,且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关闭窗口